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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長許宗力上任以來,以推動「金字塔型」訴訟結構為職志,司法院日前已擬完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草案,將變革刑事上訴制度。

1995年司法改革委員會、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,都討論要建構金字塔型刑事訴訟制度。2003年刑事訴訟法採行交互詰問、嚴謹證據法則、案件原則上行合議審判等訴訟新制,就是要強化第一審「發現真實」的功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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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二、三審訴訟制度仍待改造,民眾常聽聞案件纏訟延滯,影響整體司法效能。

司法院在去年司改國是會議後,提出「建立堅實的第一審,第二審為事後審兼採續審制,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兼採上訴許可制的金字塔型訴訟結構」改革方向,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已完成草案研擬,初步修正51條、增訂34條、刪除14條,合計99條,修正要點包括:

一、採行分流制刑事訴訟



「明案速判」、「疑案慎斷」,在被告對犯罪事實有所爭執,或屬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周詳訴訟程序保障。在「明案」部分,透過擴大緩起訴處分、簡式審判、協商程序的適用範圍,並增訂偵查中協商程序,使對於犯罪事實並不爭執的被告儘速脫離訟累。

二、強化第一審事實審功能



增訂審查程序,以進行起訴審查及案件分流等事項;明定法院或受命法官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,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的必要性及證據能力有無裁定或處分之;當事人、代理人、辯護人或輔佐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,原則上不得聲請調查證據。

三、第二審採事後審兼續審制



明定上訴於第二審法院,應有法定事由,方得為之;貫徹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」,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的利益而上訴者,第二審法院原則上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、沒收或保安處分。

四、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兼採上訴許可制



明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牴觸憲法或所適用的法令牴觸憲法、違背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判例者,不得為之,上訴第三審的要件,不再受案件類型及刑罰輕重限制。原審判決所涉及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,當事人亦可聲請第三審法院裁定許可上訴。明定第三審法院應行言詞辯論的案件類型。對於合法上訴的案件,第三審法院如發現原審判決有法定情形之一,如不予撤銷顯違公平正義時,得撤銷原審判決;第三審定讞判決採行不同意見書制度。

五、強化被告辯護倚賴權保障

配合分流制的採行及訴訟架構的調整,明定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準備程序,於被告未經選任或指定辯護人時,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;不服第一審法院依通常程序判決而上訴,未經選任辯護人者,除有上訴不合法的情形外,第二博客來書局審法院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;提起第三審上訴或聲請許可上訴應委任律師。如屬第31條第1項及依通常程序判決的案件,未選任辯護人者,除有上訴或聲請不合法之情形外,原審法院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。

司法院將在2月5日、7日、12日,分別在台中、台北、高雄舉辦公聽會,邀請審、檢、辯、學參與,希望新制能穩健上路。
司法院力推「金字塔訴訟制度」,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草案日前出爐。記者王宏舜/攝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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