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-01-30 13:12博客來網路書局

〔記者吳政峰/台北報導〕一名販售假睫毛的網路賣家,懶得自拍圖片展示,竟任意擷取彩妝部落客的圖,放在自己的賣場上使用,觸犯「著作權法」,最後以8000元和解,桃園地檢署檢察官、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監事王齡梓今天(30日)指出,未經同意就重製並公開展示他人作品,最高可處5年徒刑,網路賣家不可不慎。

王齡梓表示,許多民博客來眾買了商品發現不適用,或網購商品後,在其他拍賣網站轉賣,為了方便,直接擷取官網或前手賣家所拍攝的圖片、文案,甚至是擷取他人部落格內照片作為自己的廣告,雖然省事方便,然而,若未經授權同意使用的圖片、文字說明,均有可能構成「著作權法」第91條之重製罪,而貼在自己的賣場上販賣,另外構成公開展示,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王齡梓指出,雖然此罪屬於告訴乃論,可以透過和解避免刑責上身,但告訴人會主張聘請攝影師、模特兒拍照,已投注大量成本、心力,要求鉅額和解金,一張照片往往萬元起跳,為了賣個數十、數百元商品,卻要付出數萬元和解金,值得嗎?

實務上常見有些民眾遭告時,辯稱曾經詢問前手賣家是否可用,獲允准後才轉載,王齡梓強調,網拍上充斥不少未經授權使用之圖片,可能前手賣家亦是盜圖之人!且著作權無庸登記、註冊,只要作品完成,認定有原創性,就會受到保護。

王齡梓建議,想當老闆賣東西,請先詢問原所有權人是否同意使用圖片、文案,不然就是自己拍、自己寫卡妥當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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